歐盟于2021年制定出臺了碳邊境調節機制細則,并于2023年開始實施,而后又出臺了《關于建立碳邊境調節機制的第2023/956號條例》,同時設置了2023-2025年過渡期。在過渡階段,
水泥、
鋼鐵、
電力、鋁、化肥、
化工(氫)等首批六個
碳排放較高的產品進口商需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但是過渡期不需繳納任何費用。歐盟設置碳邊境調節機制的過渡期,目的是為高碳排放進口企業提供充足時間以可預見方式做好準備,以便歐盟在2026年之前對最終方法進行優化調整,同時也為各國更好地應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提供了契機。不過,過渡期以后,也就是自2026年開始,納入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進口商就需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登記注冊申請碳邊境調節機制權利憑證,每一份權利憑證均會載明碳排放單位,其價格將通過歐盟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碳配額的平均價格認定。納入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高碳排放企業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前申報上一年進口到歐盟的貨物數量及其碳排放量,同時上交與碳排放量對應的權利憑證。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過渡期規則設置了三項基本義務,分別是核算義務、信息報告義務和核查義務。過渡期規則要求進口商對產品的平均排放強度進行核算,并要求申報主體對進口產品所產生的實際碳排放總量和間接排放總量分別核算。同時要求進口商對進口產品在原產國所支付的碳配額價格進行核算,碳配額價格需要納入相關補貼。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過渡期規則要求進口商首先應當對產品的隱含碳排放量全面掌握。過渡期后,申報主體還需要對進口產品的數量、碳排放總量以及應當繳納的碳邊境調節機制權利憑證的數量進行核算。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過渡期規則的制定,對歐盟內部來看,其目的是為了能夠保護和提升本國高碳排放產業國際競爭力,以此來對其他國家同類進口產品變相設置貿易壁壘。對外來看,實則反映出一種單邊貿易保護主義傾向,要求其他國家掌握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實施細則,以此對標歐盟
碳市場價格,主導相關產業規則制定的話語權體系。自2026-2035年,歐盟將逐年取消水泥、鋼鐵、電力、鋁、化肥和化工(氫)產品生產企業十分之一的免費碳配額。從目前來看,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并未納入使用以上六類原材料的汽車、機器零件等下游終端產品,但未來不排除將納入更多高碳排放行業以及間接碳排放企業的可能。
因此,為了更好地應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實施,我國應當厘清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過渡期規則的適用邏輯,同時有效把控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過渡期規則實施過程中的風險點,合理抵制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氣候貿易壁壘。同時,應當在碳排放總量控制和企業數據合規兩個維度,制定系統應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過渡期規則的
減排方案和
碳資產管理體系。通過系統分析碳邊境調節機制過渡期合規要求和歐盟碳市場價格,穩步推進我國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實現。
具體來看,首先應當強化控排企業的碳合規審查,并進一步完善企業
MRV規則體系(即溫室氣體排放可監測、可報告、可核查的體系),做好企業的碳信息披露。其次,應當在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體系下納入更多的控排主體。目前,我國碳市場僅納入了電力行業,為在未來能夠合理合法應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全國碳市場擴圍應優先納入鋼鐵、水泥和電解鋁等行業企業。最后,應當繼續深化與歐盟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等氣候治理相關領域合作,圍繞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過渡期規則實施以后的納入行業、制度設計、配套細則等領域進行溝通交流,并通過中歐環境與氣候高層對話等相關國際雙多邊渠道夯實氣候治理階段性成果。
(作者楊博文系
江蘇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南京農業大學基地研究員,寇春鶴系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