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碳”戰略背景下,2021年以來黨中央多次提及要“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明確發展核電的決心。對選址階段進行核安全監管是核電安全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證核電廠全壽期安全的第一步?!叭A龍一號”的研發成功,標志我國在三代核電技術領域躋身世界第一方陣,當前已進入批量化建設階段,但核電前期相關的標準體系相對滯后于核電發展需求。
近日,生態環境部黨校2023年春季學期處級干部進修班調研組深入相關核電研究設計院所,調研“華龍一號”核電前期工作進展及設計優化情況,查找了核電前期
法規標準、相關部門
政策要求、廠址保護和建造前施工準備活動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并圍繞如何提升核電廠前期工作監管水平提出針對性建議,以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項目前期工作情況
“華龍一號”是我國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第三代核電技術,滿足全球最新核安全標準,已進入批量化建設階段?!叭A龍一號”兼顧了安全性、成熟性、經濟性,采用能動與非能動相結合的先進設計理念,充分利用我國壓水堆核電站設計、建造、調試和運行的科研成果和成功經驗,以成熟技術方案為基礎,提出包括“177堆芯”“單堆布置”“雙層安全殼”“60年設計壽期”等為代表的22項重大技術改進,在提高機組安全性和經濟性的同時,形成了該方案的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
通常情況下,以澆注核電廠核島基礎第一罐混凝土(FCD)作為分界點,FCD之前統稱為核電項目前期,聚焦點主要是核電廠址的篩選和確定,以及圍繞廠址開展一系列相關論證工作,主要包括初選廠址的勘察階段、廠址比選的初可研階段以及進入優先候選廠址的可研階段。根據當前核安全監管程序,在項目進入可研階段,國家核安全局才正式受理并實施安全監管,相應的審評從“廠址安全分析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開始。我國已參照IAEA(國際原子能機構)標準體系基本建立了一套與國際接軌的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和相關法規體系。
目前我國核電選址多是由各大核電集團為主體,會同地方政府,根據各自對國家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理解,開展核電廠址的普選調查,在此過程中往往出現廠址資源分配沖突以及其他不協調的情況??梢钥隙ǖ氖?,后續國家相關部門對核電項目前期,特別是項目核準前的、與工程相關的實質性工作的監管將趨于嚴格。目前,《核安全法》對選址階段的監督規定不完善,針對存在的
問題,迫切需要提升核安全監管水平。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核安全監督體系和法規標準有待完善。
按照我國現行的核電廠選址程序,核安全監管從可研階段才開始。而前期廠址比選過程是在項目立項之前進行的,按照現有法規要求,并沒有納入國家核安全監管體系中。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廠址條件越來越復雜,非基巖廠址和內陸核電將是大勢所趨。前期介入顯得越來越重要,可以及時排除一些具有顛覆性因素的廠址,但這種介入方式尚不能完全滿足核安全監管要求。
當前,我國相當數量的內陸核電廠址完成了初可研論證,沿海和內陸核電廠址在安全水平方面差異不大,但內陸廠選址在環境影響因素方面所面臨的問題比沿海復雜得多。自主研發的高溫氣冷堆、快堆、小堆示范工程項目都已處于建設或運行階段,但核電前期工作領域的標準制定和更新步伐滯后于核電技術發展的客觀需求。特別是與廠址評價安全規定配套的導則來自IAEA20世紀80年代的安全標準叢書,內容過于陳舊(目前正在持續更新中)。
二是前期工作中相關部門政策標準要求不一致。
依據擬出臺的《核電項目核準申請與審查工作細則》,行政許可與執照申請工作由原來的“并聯”改為“串聯”進行,且項目核準前不允許開展“四通一平”、設備訂貨等實質性工作。沒有“路條”,核電項目前期工作(如廠址保護、技術路線評審、用地用水預審等)難以推動,影響后續“核準”進展。
目前核電建設的程序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前后次序尚未理順、人為影響因素較多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完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及項目核準申請程序,確保開工許可與現場施工的合理順序與銜接,避免失去設計方案優化的時機,造成將來生產的不便與資金浪費。
三是廠址保護和建造前施工準備活動管理有待深入。
2004年以來,各大核電集團在眾多內陸省市開展了核電廠址前期工作,完成了大量的廠址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福島事故后,部分地方政府在看到核電項目近期上馬無望時,可能在廠址周邊引進開發其他項目,從而對廠址保護構成威脅。如果核電廠址因為人為因素導致廠址環境的改變甚至產生顛覆性影響,將是一種巨大的損失。
國家核安全局明確要求,對于未開工的新核電廠址,在選址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前不得進行場地平整、通路通電通水等工作;對于已獲得選址環評批復的廠址,未經同意不得進行“核島負挖”;營運單位獲得《核電廠建造許可證》后方可開展抗震Ⅰ類構筑物基礎混凝土澆筑活動。但在執行中需要研究具體監督細則,如非基巖地基中樁基工程、取水工程中海工構筑物施工的可行性。
相關的建議措施
一是完善核電廠選址階段監管體系和法規標準。
貫徹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對不同機組分類監管。為避免項目立項時產生顛覆性的結論或工程措施投資過大,應加強核電前期工作核安全監管,將核電選址前期調查比選階段的核安全監督納入核安全監管體系中。應推動完善國家層面的核電前期工作法規體系。在與《核安全法》配套的行政法規中,應明確規定核電前期工作實施標準。明確政府部門和開發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對核電廠址進行開發和保護,有利于我國核電產業安全有序發展。
由于目前核電廠選址階段的核安全監督是以“前期介入”的方式進行,考慮到核電廠選址階段的審查與監管涉及不同管理部門,而且不同專業的選址調查要求差異較大,應提出既滿足法規要求又符合選址工作特點的核安全監督程序和法規技術標準;對選址程序、關鍵技術評價以及選址過程的質量進行監管。自主研發的高溫氣冷堆、快堆、小堆示范工程等都已處于建設或運行階段,應依據《核安全法》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核電廠前期工作標準體系。
二是建立部門間核電前期工作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核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國家能源局負責核電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國防科工局負責擬定核工業的生產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行業管理;國家核安全局負責核設施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針對職能分屬不同部委的情況,應更加深化核電安全管理機制改革,整合核電前期工作管理資源,盡快建立核電前期工作安全管理協調機制,解決目前核電建設程序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前后次序尚未理順、人為影響因素較多的問題,改變“各自為政、多頭管理”的局面,推動我國核電前期工作高效發展。
三是強化廠址保護和施工準備活動的監管能力。
《核電管理條例(送審稿)》明確了核電廠址保護和監督工作的主體。建議安全監管部門借鑒美國核管會(NRC)“早期廠址許可ESP”的監管模式,從廠址環境安全的角度,主導核電廠址保護辦法的制定,明確環境保護和安全監督的具體要求。同時,采用衛星遙感技術和地區監督站定期實地核查等方式監督廠址保護情況,履行好核電廠址保護監管的職責。
以貫徹落實《核安全法》為契機,進一步加大前期工作的核安全監管力度。加強對于核電項目前期工作的指導和選址過程的安全監管,保證核電項目合理規劃選址;提高審評監督技術能力,加強選址過程中安全審查;針對廠區“四通一平”“核島負挖”、FCD等關鍵節點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細則,助力核電前期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作者系生態環境部黨校2023年春季學期處級干部進修班學員